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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完钱不拿回借条,当心白还

来源:法务网   发表于: 2023-08-08 14:47:01  

基本案情:

近一个月,酷暑的高温天气让人难熬,农民们依旧在地里劳作,老王就是这劳作大军中的一员,可是终究败给了这炎热的天,被送进了医院,这一病引发了旧疾,医院通知了老王的儿子小王,小王早年丧母,家里没人照顾老王,只得向公司请假回家照顾生病的父亲,由于刚建了房子,家里没什么积蓄,小王向邻居老张借了20000元用于医药费,签了借条,一个月后,老王出院了,小王回到了工作岗位,过了6个月,小王将钱都还清了,小王碍于情面,也不好提及拿回借条的事,谁知1年后,老张突然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,要求小王还款,小王懵了,这可怎么办?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争议焦点:

老张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?

律师观点:

小王在还款时没有拿回借条,也没有要对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据,老张要求小王还钱,小王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,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,面临败诉。

当发生此类情况时,我们应尽量收集已经还款的证据,如当时的见证人、录音、录像、汇款单据等证据材料,如果这些能够证明已经向对方偿还借款,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再次还钱的。

笔者建议,在民间借贷关系中,当债务人还款后,理应将借条拿回,即便债权人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,也应让债权人当场写下收据。以避免发生纠纷后,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,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
而出借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,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,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,应予惩处!

法条链接: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第十五条 原告仅依据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。  

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、款项交付、当事人的经济能力、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,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。

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第一条 采取伪造证据、虚假陈述等手段,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捏造民事法律关系,虚构民事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”:

(一)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,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;  

(二)与他人恶意串通,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;  (三)与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,捏造公司、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;  

(四)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;  

(五)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;  

(六)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,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优先权、担保物权的;  

(七)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,捏造身份、合同、侵权、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。  

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,以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”论。 

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、公证债权文书,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、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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